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體系解釋又稱系統解釋、邏輯解釋,係以特定法律條文在整個法律體系上的地位及法條與其他法條之關係,
依其章節條款之關聯性或相關法條之意義,藉此闡明規範意旨。

意義:以維持法體系的一致性與融貫性作為根據的解釋方法。
方法:解釋個別的法律條文時,必須注意其在法體系中的地位和關聯。法學知識
類型:
法律的外在體系:法律的編制體例與條文之上下文關聯。(由概念所形成的體系)
法律的內在體系:法體系之原則與價值判斷。(取向於價值或目的所形成的體系)

文義解釋又稱文理解釋,係根據法律條文用語的通常意義或構成要件字面上一般語意概念,
以之解釋法律規定的意義,並據以劃定解釋的範圍。
文義解釋上應注意:
1. 法律條文用語之專門性質:可能與一般社會用語有相當不同
2. 法律條文用語的法律概念
3. 法律條文於立法技術上所慣用之措辭:例如「應」與「得」分別表示強行規定及任意規定
4. 應參考立法資料

歷史解釋又稱沿革解釋或法意解釋,係探求立法者於制定法律時所作價值判斷及其所欲實踐之目的,
藉以推知立法者之意思,並運用於法律之解釋。方法上則藉立法增修刪變之背景歷史資料作為判斷之工具。

比較法解釋係指透過外國立法例、判例及學說之比較研究,從中發現不同之規範模式或共同之正義概念,
於法律具體化、類型化或填補漏洞時得做為參考。

目的解釋係以法律規範目的,闡釋法律疑義之方法,方法上,係以相關法律之客觀目的、意旨、法益概念,
作為探討法律內涵的方法。
1.主觀目的解釋(歷史解釋的一種下位類型):以立法者制定規範時所欲實現之立法目的作為依據的解釋方法。
2.客觀目的解釋:以法律本身客觀的規範目的作為根據的解釋方法。

合憲性解釋係因所有法律規範均不得牴觸憲法,故法律位階的的解釋必須顧及憲法的基本精神與要求,
若有違憲之疑慮時,應以「轉義」原有文字內涵或於不能轉義時限縮文字指涉範圍,使之合於憲法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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