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分類:財稅新聞一把抓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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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所謂「董事之報酬」,係指董事為公司服務應得之酬金而言;至於「董監事酬勞」則為盈餘分配項目,兩者有所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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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例說明】
2015年7月初,某公司某業務人員接到通知日本客戶的越洋電話,日本客戶即將於2015年8月中到供應商的大陸東莞廠視察,日本客戶請大陸東莞廠商的公司人員到香港機場接機,並請大陸東莞廠商招待酒店住宿(並具體提出其要求:1200RMB以上/一晚一間,有兩位共要兩間,無煙房,每房要〝雙份〞早餐,酒店內或酒店附近要有KTV等娛樂場所)。在這個真實的案例中,我們不探討日本人的民族性,我們簡單來探討一下會計帳務處理和稅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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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自102年1月1日起,營利事業招待經銷商或客戶國內外旅遊之費用,應按「其他費用」列支。
該局說明,營利事業招待經銷商或業務有關顧客出國觀光旅遊所支付之費用,應檢具受招待之顧客、經銷商出國觀光旅遊有關費用憑證,按交際費核認,為財政部69年4月19日台財稅第33171號函釋所明文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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